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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组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来源:    2007-12-31 12:58:35 网友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本文 ※我要投稿!

【原文出处】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原刊地名】广州
【原刊期号】20064
【原刊页号】48~51
【分 类 号】F1011
【分 类 名】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612
【作 者】董素英
【作者简介】董素英,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计财部经理,会计师,经济师,广东 广州 510260。
【摘 要 题】海外视野
【正 文】
          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的最佳途径。随着2004年9月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出台,成立财务公司已被大型企业集团提上议程。本文从一般和特殊相结合的视角分析组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重要价值和可行性,对其实践将有一定裨益。
      一、香港的财务公司简况与内地
       财务公司的特点
    财务公司起源于西方,不仅在英美国家十分普遍,在香港也很盛行。财务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组织,有两种企业形态,一是大银行,二是大工业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进行批判地借鉴其有价值的成发,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利用,这才是科学的态度,其意义也不小。
    这里从银行的角度重点介绍香港的财务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20世纪60年代初,香港连续发生了银行挤兑事件,这是银行过分发展造成的结果。香港政府感到在法制不健全、政府机构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让银行过分发展是不明智之举,因此决定停发银行牌照,限制银行数目。60年代后期,香港经济恢复发展,金融业对信贷的争夺又复激烈起来。为避开限制银行发展的法律,各银行纷纷成立财务公司。由于财务公司不是银行,所以政府对银行的利率限制及停发银行牌照的条例对它们并无影响。显然银行设立这类附属金融公司的目的是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回避法律对银行的限制。
    银行设立的财务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接受存款类的财务公司,主要进行存贷款业务,不具备银行的其他功能。接受存款的财务公司又被分为两类。一类为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对它的规定有:其已发行股本最少为1亿港元,实收股本则最少为7500万港元。另一类为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其实收资本最少为1000万港元,股本半数以上应由本港或海外银行拥有。第二种:投资财务公司。这种财务公司是以机构投资人的身份在实业领域中投资并直接进行股票交易,自己炒股票,并以掺股、联营、收购兼并、新办企业的方式与产业资本相融合。第三种:基金管理类财务公司。这种财务公司主要从事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的经营与管理业务,并从事信托、租赁和保险等务业。
    银行设立上述各类财务公司除了逃避法律对其业务的限制外,还通过这些附属财务公司实行专业化经营、分散风险、谋取高利,实践证明,效果很好。由于外国的法律大多规定银行必须投贷分离,不能把存款业务和投资业务置于同一企业法人之中,混淆债权和股权的关系,同时也是为了防止银行垄断经营,因此,大银行通过设立附属财务公司,以不同的企业法人形态规定法律限制,而这些财务公司又大多被银行独资或参股经营,实际上两者的业务很难区分,这样就起到了一分为二、合二为一的双重功能,扬长避短。


    需说明的是,香港的财务公司主要是指接受存款类的财务公司,这种财务公司已很近似于小商业银行。
    香港的财务公司,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很有必要学习和借鉴。
    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的《新办法》已经问世。这是加强金融监管、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促进财务公司规范发展、完善我国投资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这部重要法规展现了财务公司的许多新特点:
    1.明确财务公司定位
    所谓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共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约80家,资产近5000亿元。财务公司行业整体上发展稳健,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财务费用等方面为所属企业集团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新办法》允许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并可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它除可依法进行投资外,还可以接受所投资企业的委托,提供设备采购、产品销售、技术支持、员工培训等服务。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批准设立了200余家这类公司。《新办法》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外资投资性公司,除应符合对中资公司的有关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3.强化审慎监管原则
    《新办法》加强了母公司的责任。财务公司是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它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都有严格规定,绝大多数业务都是关联交易,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其安全运营有赖于母公司的支持。《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财务公司集团内部金融机构的属性。它参照工商登记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作为财务公司存在基础的企业集团作了定义。《新办法》还对财务公司服务对象的范围作了严格界定,不允许其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另外,为加强监管的可操作性,《新办法》不仅规定财务公司在申办时要报告成员单位名册,而且规定新增成员单位时要向银监会报告,成员单位脱离原集团时也要报告,并就遗留业务提出具体处理预案。
      二、组建财务公司是我国发展企业集团的重要举措
    我们先从企业集团的角度了解财务公司的一般作用。“企业集团”一词产生于日本。日本学者认为日本的企业集团主要有两类:一类为金融系企业集团,另一类为独立系企业集团。两者比较,有以下区别:(1)金融系企业集团完全以资本进行控制,而独立系企业集团则不仅有资本上的联系,而且在生产技术、科研开发、代销服务等环节相互结合。(2)金融系企业集团中有若干个核心企业,其中既有大银行也有大工业企业和综合商社,相互持股呈环状,多角结合,没有一个特定的中心;而独立系企业集团则采取以特定的重工业资本为顶点的金字塔形支配形态,常以其一特大的巨型产业公司为中心。(3)金融系企业集团的经营范围几乎涉及各行企业;而独立系企业集团则主要集中于某一特定的产业领域或在技术上有密切联系的相关领域。
    金融系企业集团主要是指三菱、三井、三和、佳有、芙蓉、第一功业等六大集团,这类集团的一个突出特征是都各有一家核心银行,如三菱集团中的三菱银行,芙蓉集团里的富士银行等,它们被称为集团银行,对集团内企业进行“系列贷款”,给予优惠,从接受贷款的企业来说,通常把借入额最多的银行叫做“系列银行”。
    二次大战前,银行只是从侧面辅助财阀集团控股公司支配所属企业,二战后,财阀总公司被迫解散,日本企业的资金严重短缺,自有资本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不足30%,是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最低的,70%多的资产均要靠银行贷款,产业资本愈来愈依赖于银行资本,这些系列银行通常还占有集团成员企业的股份,对企业的人事、贷款及经营方针施以很大的影响,通过系列贷款和互相持股派遣重要人员来加强资本和人的结合,加强控制。但日本集团的系列银行对本集团企业的贷款比率最多占30%—35%,成员企业的其他贷款则根据不同的贷款渠道从系统外获得,而每一个银行资本也超越了本垄断集团的界线,向系统外贷款进而影响着整个社会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活动。


    独立系企业集团主要是指新日铁、日立、东芝、丰田等(集团)公司系列。这类集团通常并无固定的系列银行,如公司纵向对子公司的控股十分明显,它们通常由集团公司建立一个集团内部银行,并实施以财务管理为龙头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集团内的所有企业主要与集团总公司内的内部发生联系,成员企业的存贷款与结算均由集团内部银行实施,整个交易均在集团内进行,这有利于统筹资金,集中使用。
    可见,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的作用十分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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