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的高效的健康的财务管理机制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一把手宏观调控和监督、总揽财务但不主管财务的理财机制,正科级单位党政一把手一律不得亲自主管财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督查,对仍然主管财务的单位一把手要限期纠正。同时各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单位会计机构和人员配置。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明确分工和职责。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要根据规定实行严格的财会岗位任职回避制度,单位党政一把手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一律不得在本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
教育、财政、卫生、公安、检察、法院、国土、水利水电、林业、劳动、建设、和文化等部门,必须建立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和控制制度,实行监管分离,规范本部门内部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其他部门和单位亦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的财务监管。在此基础上,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会计信息质量和执行财政财务政策法规情况进行务实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对违法违纪问题要从严处理。
各单位所有资金必须实行统一集中核算管理。凡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只能用一套帐簿统一记录和核算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业务。严禁内设股、办(组、队、部)以专款、代管资金和间隙资金的名义账外设账,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搞账外收支。对法定账册外设账或有账外收支行为、私设“小金库”转移财政资金的,除全额收缴违纪违规资金外,还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银行帐户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及备案制度,完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监管。凡单位新设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擅自新设银行账户,一经查出,除撤销违规设立的账户外,还须依法从严处理。有执收执罚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设立一个财政专户,各项收费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设立收入过渡户。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设立一个基本账户,专伺财政拨入经费和本单位支出和往来结算。要设立有特殊用途的不得混户的专项资金账户,必须先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乡镇财政预算只允许分别在银行设立一个“乡镇国库资金账户”和一个“乡镇预算外资金账户”。乡镇机关财务只允许在银行设立一个基本账户。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在银行开设其它账户。乡镇机关的各项收入必须通过乡镇预算缴入“乡镇国库资金账户”或“乡镇预算外资金账户”。
各乡镇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顺应揽储要求把公款存到本单位统一账户以外的机构,更不得公款私存。否则,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在检查中一经查出,除根据规定没收违纪资金外,还应对违纪单位和单位领导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
三、切实抓好非税收入的财政统一管理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由于非税收入没有直接纳入财政预算,导致大量财政性资金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肢解了财政职能,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并助长了“三乱”和腐败现象的滋生。最近,《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正式出台,从9月1日起施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将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一是要加深对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基本原则的认识。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更新观念,摒弃老旧的“收入自家观”、“政府抢夺观”和“财政侵权观”等,真正放弃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二是要认真做好非税收入征管的票据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与杜绝非税收入征管的违纪和腐败。所有非经营性收费只能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对未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取的收入,视同非法所得全额没收。三是要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征、管、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完善收费公示、收费稽查、收费举报、违规处罚、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非税收入实行“三权”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支两条线”工作的落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非经营性收费擅自转作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否则视同“小金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