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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CL并购案看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异同及取舍

来源:    2008-4-23 05:14:59 网友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本文 ※我要投稿!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日益加剧,很多企业都在不断谋求做大做强,从而,一时间合并热兴起,随之而来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争议也成为当今会计界的热点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参考国外会计准则及我国07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从理论层面比较了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异同,并分别运用这两种会计方法处理TCL集团并购TCL通讯的案例,更加直观地比较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在适用条件、处理方法、产生影响等方面的不同,且在分析中运用了财务指标使比较更加直观化,然后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浅谈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去向及取舍问题,认为现阶段我国不应该取消权益结合法,其存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正在发展中的国家来说是有益的。

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我国在市场经济加速发展的时期,能结合我国国情更好地处理企业合并业务,推动我国企业发展有一定的价值。

关键字企业合并 购买法 权益结合法

Compare and Choice Analysis of Purchase versus Pooling Method by the TCL case 

Abstracts 

As the competitions among companies become more and more intense, many of them seek for development by company mergence. At the same time this brings new problem to us, which is about the accounting methods in dealing with the mergence. In this paper I will compare the purchase method with the pooling of interests, by analyzing the merging of TCL Corporation and TCL Communication Company. And we should also take into account that in what condition the two methods will be suitable to use, their differences in dealing with the case and how they will influence the company. Specially, some financial indexes will be applied to the analysis. And this should be of great help in the face of China’s accelerating economic transition.

 

Key words: mergence, purchase method, pooling of interests

目录  

一、引言···················1

二、文献回顾················1

三、两种方法区别的理论认识·······1

(一)适用背景···········1

(二)会计处理规则·········3

(三)影响············4

四、TCL案例············4

(一)具体案例数据······4

(二)财务指标分析·····6

(三)结合实际情况········7

五、我国合并会计前景····8

资料来源和参考文献·······9
一、引言

目前,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已经废除了权益结合法,购买法成为合并的唯一处理方法,紧随其后经改组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合并会计(征求意见稿)》也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这两大国际会计体系的变革引起了世界的关注,我国是否应该效仿?对两种合并方法又应该做些什么思考?本文笔者试图通过对这两种会计方法的比较分析,来得出一些认识,以推进我国会计制度完善,市场转型顺利进行。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上述引言部分是对本文内容、目的和意义的介绍;其次是对国内相关文献的回顾;第三部分是从理论方面比较购买发与权益结合法的异同;第四部分结合TCL公司并购TCL通讯的案例,用事实数据说明二者的差异;最后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浅谈我国合并方法的去向。

 

二、文献回顾

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之间的不平衡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中期。194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ARB24规定:对于有限寿命的商誉需要在其寿命期内摊销,对于没有有限寿命的商誉,按以下三种方法处理:(1)无限期保留在账面上;2)在其有用的寿命期内摊销;(3)直接注销盈余、资本或已赚得盈利。然而,1953APB发布了ARB43,禁止企业用商誉冲销资本盈余,在APB17号意见书中更是规定,19701031以后发生的商誉应在最长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进行直线摊销。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不平衡由此产生。随着我国企业合并热潮的到来,国内学者针对此问题的争论也愈加激烈。目前支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保留权益结合法的意见占主流。

2004年,丁友刚[1]在《企业合并会计方法:问题、争论与选择》一文中认为:我们不可否认国际趋同购买法的价值,但是对于那些发达国家站在他们特定发展阶段和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国际会计准则,显然我们不能盲目地追求与他趋同。他认为目前我国权益结合法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应该建立以原则为基础的合并会计方法选择机制,并规范购买法(特别是对商誉的处理),以达到立足国情,推动经济更快发展的目的。

同年,黄世忠[2]等人在《企业合并会计的经济后果分析——兼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计量属性的整合》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见解。文中认为鉴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会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盲目取缔权益结合法将不利于我国企业扩大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我国应当选择的是允许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并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范围实施严格限制的二元格局。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市场有效性尚不完善,证券市场仍不成熟等原因,在一定规范条件下采用权益结合法是有益的。当然,全面采用购买法是大势所趋,我国应该适时取消权益结合法,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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